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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朋普乐发声明只字未提"片源合法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0 02:14:03  阅读:4942 来源:东方早报作者:谭咏麟

昨天早报独家刊发了《“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员片源合法性受质疑》一文,引起各方。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公开声明称“未表示过不遵守广电总局文件”。

对此,向早报披露此事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表示,优朋普乐公司的声明,明显在回避该公司存在“违规播放”境外电影这一实质问题。同时,声明中称“一直尊重知识产权和遵守广电总局规定”与违反广电总局规定播放没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外电影行为的事实,无疑自相矛盾。

日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郎立新律师公开发函致优朋普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旗下的收费宽带视频点播网站普乐网的境外影片“片源合法性”提出质疑。郎立新表示,华纳兄弟的《K歌情人》、《触不到的恋人》和索尼公司的《立体小奇兵》等多部在普乐网提供点播的影片,均没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这与2009年3月30日在国家广电总局《通知》中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规定,有着严重的分歧。但在优朋普乐的公开声明中,这一核心事实只字未提。

他认为,国家广电总局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实质上是将网上电影播放纳入“公映”这一范畴。这样无疑既能在WTO相关协议的范围内对中国电影行业进行有效的扶持和保护,更能保证网上影片的质量,有利于互联网上影片的健康传播。

“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精神理解,即使有索尼、华纳、派拉蒙和环球影业等授权的电影,如果没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仍不能在互联网上播放。那么号称有境外电影正版授权的优朋普乐,播放没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外电影行为,是‘无知者无谓’,还是公然挑战《通知》效力?”郎立新表示。

关联公司曾“盗版”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期在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文化)诉大连网通与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播放盗版影视节目”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向“网尚文化”赔偿1214638元,这也被称为网络影视维权第一案。而因赛思公司是由优朋普乐2004年与辽宁网通共同组建的,优朋普乐CEO邵以丁也是因赛思的创始人。该起案件中因赛思公司的代理人郝侠,即为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法务总监。另有报道称,因赛思近年来被判罚的案件较多,包括盗播《疯狂的石头》被罚6万元。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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